事實經過:
今天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中午12~13點去的), 因為不確定債務人的地址是否為戶籍地址,
所以只寫了"居所"(居所資料也不確定是否真實, 沒有戶籍地址所以所屬法院也不確定),
當下詢問代收狀紙的小姐是否還可以補正, 他只大概翻了一下, 說負責人會再聯絡你,
之後再通知你繳裁判費.
問題:
1.這個流程是正常的嗎?! 沒跟我收裁判費...
是會先發補正書給我, 我繳交債務人戶籍地址, 再同時補繳$500嗎?!
2.另外回家想到, 我的聲請書上, 最後面的日期忘了填了, 會怎麼樣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