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3月時我的社區管委會成立,第一次開會內容主要選管委成員及確認住戶規約,規約草稿
由建商定,然當天時間趕加上有住戶對草約有意見想逐條審,卻被某嫌開會時間太長的住
戶要求先不看細節只看重要議題,導致還有很多部份無法當天開完,故我們認定這還是草
稿,待下次再開。
但問題是,ㄧ當天無會議記錄結論給我們所有住戶,二是4月後管委會就自行開會,致5月
底共開2次,產生ㄧ些要討論的議題如管理費及公設修繕等,這些問題住戶最後才看到,
再來是住戶規約並無最終版,管委會是依什麼決定日後區權會開會的事項?!拿到後來的
記錄就已是「經委員合議完」才要討論的內容!
其中有爭議是我們後來看到要討論的事項,ㄧ是先前根本不知道有這項,二是管委認定要
討論的事就決定要「住戶表決」,等於是被動拿到經他們篩選認為哪些事要投票表決!我
們覺得莫名其妙也不明白!
請問關於住戶規約內文確認流程的部份是否不合法?正確流程是如何?(因我在先前社區
有先例參考故知道這流程很奇怪因而有向目前管委會反應,卻被認為我找碴....)這部份
我方權益如何維護?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