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金是預付半年份
租約上也是寫到6/30為止
每滿半年要續約才會簽新合約
今年1/1就先付滿半年到這個月底
下個月我要搬家了 已經跟新房東簽約+附押金及租金了
剛剛才告知舊房東說我7/1不續租了 月底要搬走
(因為我這月中才找到新房子 新房東又說要審核入住資格又花了一個禮拜才確認可入住
)
結果房東說不續租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不然會沒收兩個月的押金
他說合約上有寫這一條(我自己是沒注意看有這條規定>"<)
請問房東這麼做是合法的嗎?
如果是合法沒問題的話那我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