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為某戶當初買到住家有瑕疵,告過前屋主且勝訴,因法院判定[無法居住],該戶也任由
空著20多年沒繳管理費也不維護。空屋欠繳管理費20年,只能依法追討五年內金額,有發
存證信函,但表示不想繳交或只願給三萬當作和解金額。主委有在存證信函訂期限催告,
對方說就算申請支付命令,他會以法院判決[不能居住]為由申請異議進入訴訟。
問題:
1.申請支付命令,應該以權狀上的[通訊地址](新北地院)為主?或他說平常住台南,若設
定戶籍地在台南,他提出異議我們就得去[台南地院]調解+訴訟?或是我們現在才訂立規
約,以[士林地院]為訴訟地點還來的及嗎?
2.要若過程中,他先把房子賣了(也許假買賣,或換人借名登記),之前的欠款都要不回?
3.他以法院判決,所以拒繳管理費,於法有據?或只是想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