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支付命令] 若對方異議,在何處做[調解]

作者: MartinLK (XD)   2020-08-07 13:33:58
事實經過:
因為某戶當初買到住家有瑕疵,告過前屋主且勝訴,因法院判定[無法居住],該戶也任由
空著20多年沒繳管理費也不維護。空屋欠繳管理費20年,只能依法追討五年內金額,有發
存證信函,但表示不想繳交或只願給三萬當作和解金額。主委有在存證信函訂期限催告,
對方說就算申請支付命令,他會以法院判決[不能居住]為由申請異議進入訴訟。
問題:
1.申請支付命令,應該以權狀上的[通訊地址](新北地院)為主?或他說平常住台南,若設
定戶籍地在台南,他提出異議我們就得去[台南地院]調解+訴訟?或是我們現在才訂立規
約,以[士林地院]為訴訟地點還來的及嗎?
2.要若過程中,他先把房子賣了(也許假買賣,或換人借名登記),之前的欠款都要不回?
3.他以法院判決,所以拒繳管理費,於法有據?或只是想協調?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0-08-08 20:46:00
支付命令管轄會受限於第1條,文義上住所優先。但或許可以思考看看14條
作者: MartinLK (XD)   2020-08-09 07:08:00
請問是哪條法律?住所是指 權狀上的地址為先嗎?
作者: Yyyyyy   2020-08-09 10:58:00
權狀通常是登記當下屋主的戶籍地址 支付命令要用最新的不確定的話就別寫 等法院補正通知書來再拿去戶政查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8-09 20:04:00
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所謂之「住所」係指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渝上字第2454號意旨參照)。司法實務對「住所」之認定,則通常是以戶籍為主。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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