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奶奶今年年事已高,我奶奶在外沒欠錢,
但3個子女(包含我父親)都有欠國家和外面
的錢,而爺爺年事也高,
所以在上個月奶奶將名下的不動產以
贈與(非結婚,分居,營業)方式過戶給我,
且已完成登記。
但看到民法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
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爬文後仍有疑問:
問題:
請問奶奶如果不幸在2年內離開
1.奶奶的繼承人(爺爺+3個子女)可以
跟我要回他們的特留分嗎?
2.贈與我的財產會被國家當成遺產去課增
遺產稅嗎?(已經繳過土地增值稅、贈與稅)
3.如果繼承人繼承我奶奶剩下的財產,
之後發現奶奶有欠債,債權人能向我追討嗎?
反之,如果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