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9/9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我方牙齒斷三根報警後送急診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車鑑會對方100肇責 我方0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簡單說對方騎機車超車不慎擦撞導致我方牙齒斷三根,車鑑會對方100肇責,我方0
六、問題:
1.
和解失敗對方一毛都不出,我方告對方過失傷害,目前收到起訴書9月底要上法庭
請問我查附帶民事訴訟時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這個不太懂是什麼意思
那麼我可以在九月底上法庭之前寫好書狀然後當庭提出嗎?還是有別的時機?
2.
之後到民事庭因為對方100肇責,我把所有醫療收據呈上,有可能會被砍賠償金額嗎?
我知道精神賠償可能會,所以要問的是這次車禍受傷的所有醫療費用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