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幫前老闆工作,但是未簽訂任何實質合約,而且也無法調任何監視器,也沒有任何打
卡紀錄,
後來開調解會要他支付薪水時,他打死不承認說我們有僱用關係(因為我們算是新媒體產
業),我提出的證據他一概否
認,後來反告我欠錢不還,後來我提交相關證據給法院後他反而不出庭。
問題:這件事情已經是一年半年前了,後來我找到更多相關佐證,想請問我還可以就他未
支付薪水告他以及污告嗎?
過去一年半了,這個時效還可否告?還是有多久期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