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三代的老長輩過世後留下一個在市區中的土地+房產
長輩有大房+二房共十二名子女
長輩尚未明確交代如何善後此遺產就離世故由這十二子女共同繼承
此房產雖沒有很大的坪數但由於身在精華地段故依然有其價值
此房產由於繼承人數眾多且大多已移民到國外很多都已無法聯絡到,也很難處置
(曾有建商想收購但也因為持有人無法聯絡到故放棄)
此房產在十年前是廢棄危樓,在更之前是由十二人中其中一人管理
此人年老過世後他的後人也無心管理將繼承的1/12過繼到我名下
我的持分為1/12+前述的1/12目前為1/6
變成危樓後還是無人要處理,故我自費將之修建為兩層樓建築
但因依然無法聯絡到其他持有人也無法變賣或出租故閒置之
然而,前幾天去巡房時發現有人竟然入住並將其做商業用途使用(一樓餐飲二樓住宿)
經詢問後是前述12子女中的1人之後人之妻(持分1/48)
該女表示反正你們所有繼承人都放著爛,我也是持有人當然就拿來用了.
既然你都來了就免費授權讓我使用吧!
(並要求我簽署無償使用同意書授權她使用,我並沒有答應.)
問題:
1.我並沒有打算要讓此人使用該房產
想詢問使否能提告民法 背信/侵占/返還不當得利/侵害排除
2.若以民法訴訟勝訴驅離此人搬離後我能否出租給非持有人商業使用
租金以當地的行情價為主,租金收入為獨立帳戶計算明細
未來若其他持有人來就給予對方持有的份數給予部分盈餘租金
3.我擔心其他持有人也可使用問題1的部分來對我民事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