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mi0901 (mimi0901)
2020-10-10 03:46:48事實經過:
10/04收假回公司宿舍,回到宿舍前,小弟在公
司附近的小七領取這個月的開銷約一萬,以及
順勢買了宵夜跟隔天早餐,花費兩百左右。
10/04~10/07這三天都在公司內渡過,花費只有
投販賣機的飲料,每天不超過百元
10/08下午請假,放錢包的包包這時才有再碰到
但還沒確認錢包內的金錢金額,直到去貨運公司
領貨並支付款項時才發現錢包內金額有短缺
問題:
如果小弟購買攝影設備,只對著自己床位及座位錄影
請問這樣自行蒐證是否能當證據?
錢被偷算刑事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