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法律前輩們好,再請有經驗的前輩給予意見,若是有不妥之處再請給予指正,謝謝您
們!
事實經過:
自己參加旅行社國外旅遊,領隊帶領行程上配合廠商(當地購物站)並由當地自稱研究中
心人員及穿白袍専業人士推薦購買同品牌但不同保健品二瓶(A及B)回國發現其中A.保
健品成份和現場發說明書告知成份不符(主要成分末顯示),A產品證據明確,宣傳單
有寫主要成分為但包裝盒及瓶裝皆未顯示,請求旅行社協助退貨被婉拒,己進法院階段。
B產品則現場 知為動物珍貴液體血清,然說明書及包裝皆顯示藥草(我方當埸也沒錄音
舉證)
問題:
想要問版上法律前輩,若我方主張二瓶保健品都退可以嗎?(其在國外皆告知旅客其保健
品皆由某某或他他為主要成份)因一瓶證據明確已廣告不實為由做為產品瑕疵申請退貨,
但另一瓶也要退,可以已對廠商信用不信任為由申請退貨嗎?)法律有所規範嗎及保障嗎
?有適用法條嗎?也請問民法362條是否適用嗎?先謝謝前輩不吝指導了!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