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為代購,B為下單人
B委託A代購一樣商品(A有收代購費)
該商品為受注販售,且只開放一定時間訂購,
超過就絕版買不到了
結果A表示因為身體臨時不適住院導致超過時間沒訂到
〈問題〉:
請問B可以求償嗎?
B尚未付款,但覺得蠻不開心的
因為這樣可能要花更多的錢才能購得該商品
(且還要有人拿出來賣)
多花的錢可以視為求償要求A負責嗎?
(例如原價100,有人賣150,多的50叫A出當作求償費)
有看到
民法544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
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故甲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B可以依此條向A要求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