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個月車禍達成和解,刑事判決確定之後,
原告又傳訊息給我,
說我母親在調解委員、法官、事務官等人,
提到有關原告的過去,
傷及原告人格尊嚴及名譽,
要準備提告誹謗。
訊息截圖如下
https://i.imgur.com/3PhWbDp.png
提及原告過去,是因為原告跟我本來是朋友,
在聊天的時候曾跟我說過一些故事,
當時我也有相信原告可能有這樣的經歷,
而原告在民事庭說我都不與他聯繫,
說我沒有悔意等等,
可是我是因為原告的經歷,
不敢私下再跟他有所聯絡。
在民事庭為了回覆對方我們為何沒有聯絡,
才因此提到這段。
問題:
一、請問這樣是否有成立誹謗?
二、請問若成立誹謗罪了,
車禍案件的緩刑會不會因此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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