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租房的訂金簽約付款先後順序

作者: ifooleru (i服了u)   2020-09-27 13:42:14
事實經過:
對住房有興趣將去簽約租用但不確定訂金、審閱期和簽約之間的順序
問題:
想請教在租房簽約過程當中,訂金都一向是在擬定好整個契約條件之前就該先付款嗎?如果是的話,如果房東吃定你已經付訂金了然後故意搞得你租不下去的話,訂金豈不是被騙?
是雙方先談妥確認租屋條件細節->擬定租約與付訂金->三天審閱->簽名生效 這樣子才對嘛?
如果審閱期間發現不合理(甚至違法)的條文的話能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權益?是可以請求退還訂金嗎?
先感謝各位幫本魯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27 14:18:00
法律又沒規定租賃契約在簽約前,一定要先付定金才行。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9-27 15:22:00
租屋付訂金做啥 直接簽約
作者: ifooleru (i服了u)   2020-09-27 23:15:00
謝謝版友的提醒 那針對"審閱期"這個東西它的用意只是要讓雙方花時間看清楚條文的意思嗎?沒有其他強制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27 23:28:00
審閱期的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問題是你的房東是不是企業經營者?如果不是的話,也不適用這個規定。房客有什麼想看清楚的,看問清楚,請在付錢之前搞定。而不是等到租約都簽完,而且錢也付了,才開始研究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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