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從101年跟鄰居的畸零地有返還土地糾紛,
105年12月最高法院審理,最近對方才提出要強制我們拆屋還地並支付不當得利之利息,
有詢問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說只能追溯5年的租金利息,但對方最近的告訴是追溯6年~
但當初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我們有點看不懂~
請求大家能幫忙開導一下~~
問題:
請問判決書是只要看主文的下方嗎?
本院於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這樣是我們只要看上訴的審判是如何判決嗎?)
還是要看判決書的最後一段
原審就前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
前詞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判決書真的是文言文大考驗,這時候很後悔沒好好專研國文TT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