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媽媽過世了
因為不是很清楚她最後的財務狀況
只知道在這幾年內都沒工作
只靠我的支援和對外借款在生活
我怕直接辦理拋棄繼承會有莫明的債務去連累到舅舅、阿姨們
所以在和弟弟討論後決定辦理限定繼承
我父母離婚應該有三十年了
他們分開後
我和弟弟就被送到阿公那邊去生活
後來也只是偶爾見面
所以對她的生活不是很了解
在收集資料後
整理遺產清冊時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問題:
1. 目前已知名下無不動產、動產,請問我這樣還需要去地政事務所申請歸戶資料嗎?
(國稅局印出來的"遺產稅參考清單"是標註無財產)
2. 媽媽用我和弟弟的名字買了3份保險,要保人是她,我和弟弟是被保人,但這3份保單
都有借款,在填寫遺產清冊的時候該如何登記保單帳戶價值? 還是保單可以不用登記?
(因為是很久以前的保單,費用相對低廉,所以我們想留住這3份保單)
https://i.imgur.com/Z70wFlQ.jpg
3. 在人壽保險公會查詢後,已知媽媽自己有五份保單,這部份我需要去查詢保單帳戶價
值後,登記於遺產清冊嗎? (這間保險公司沒寄任何查詢結果給我...)
非常感謝各位的協助解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