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4樓建築公寓,3樓為起火戶,4樓為延燒戶
(起火原因應為串接老舊延長線致使電線走火,目前等鑑定報告中)
經查相關資訊,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目前已整理相關受損裝潢、家具、家電等
聯絡裝潢公司進行估價作業中
問題:
一、起火戶有保住宅火險(不確定有無保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起火戶要求我們延燒戶除回復原狀估價單外,還須提供:
1.延燒戶屋主身分證
2.建物權狀影本
3.保險公司的損失清單及每一物照片
1.2用途不明,問起火戶屋主也沒下文
3.保險公司的損失清單部份比較疑惑
就所理解,延燒戶是對起火戶求償,
起火戶另向他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現卻要求延燒戶準備他的理賠申請相關文件(損失清單跟每物照片)
請問延燒戶是否有「義務」要提供損失清單與每物照片予起火戶?
或是可僅以裝潢估價單向起火戶求償即可?
二、因房子已被燒過(部分區域很嚴重,已毀損無法使用)
是否可申請不動產鑑價或結構安全檢測,
另向起火戶申請房屋價值減損損失?
三、所謂「回復原狀」是指:
1.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
2.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
四、民法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這裡的金錢賠償會算折舊嗎?
或是指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的價額賠償,以市價計算。
如物品無市價或損害數額無法確定者,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由法官酌定之。
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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