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喜歡唱歌簽約一家號稱網紅經紀公司
號稱是很大直播平台的合作經紀公司
在合約書上有寫表演報酬是一個月6000 獎金另計(用別人斗內的幣值抽成後給付)
簽約後一個月 突然把報酬改掉 成了除非達到業績XX萬責任業績 不然拿不到任何錢
我去詢問經紀公司 得到的回覆是我當初簽的合約上有寫:
"甲方可隨時調整乙方的表演報酬和責任業績,乙方不得拒絕"
我滿腦問號 這條款 難道說若是他把講好的報酬拿掉
我也都不能吭聲嗎?只能接受?
但合作條款是我前三個月每天必須播2小時,一個月播22天
他們可以改酬勞制度,但我卻不能停播,不然依據合約經紀公司會跟我求償500萬台幣....
合約裡面還寫說關於報酬獎金合約都是保密
不能跟第三人討論不然也是求償500萬
真是莫名其妙,做賊心虛!!
當初以為是像駐唱歌手那樣 兼職領錢 獎金另計...
因為喜歡唱歌才加入 當打工 也沒有期待別人斗內
沒想到竟然會變成無償每天強迫直播的狀況...
我認為既然更改了合作酬勞 那也應該重簽約才是阿!
(要是知道沒有保證底薪,我不會同意簽約)
我跑去問了市政府的律師
他說 經紀公司沒有給我簽約金 也只培訓一小時(教主播怎麼用APP= =)
卻訂定這樣不平等條款
說我被惡質公司詐騙去直播
叫我直接寄存證信函去解約
今天打電話去那個很大的直播平台
想問清楚狀況
對方卻回說 那妳為什麼要跟他們簽約呢?
有問題你們自己解決....跟他們無關
想請問一下貴版的各位專家
這種情況若我已經簽約但單方面寫信函去解約
真的沒有問題嗎?
謝謝!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05 04:46:00勞動基準法10-1條15條第5點21條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合約是無效的,原本44小時的基本薪資就低於法定基本工資。這份合約直接去勞工局投訴就夠嗆了,真不聰明。這個經濟公司被勞檢應該很刺激。
但他們說合約是承攬契約,直播都是不走勞基法的而且合約是寫勞動報酬 不是薪資...
是承攬契約還是僱傭契約,也不是一方說了算。不過我比較好奇:除了照片裡的條文,難道沒有意定終止或解除的條款嗎?搞得跟賣身契一樣。要構成"詐騙"還是比較困難。
民法第 252 條 (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你如果之前沒簽下本票的話,應該還好。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該公司如果真的向你請求違約金的話,依民法第252條,法院依職權得酌減過高的違約金。重要的實務見解:79台上1915
但是不願意播因為他們任意把酬勞改掉,酬勞可能為零,這樣的話我還需要履約嗎
一種是你直接違約等被該公司告。另一種是你繼續履約,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直到確認得無條件解約為止。那種契約真到法院的話,法官也不太可能判對方全贏。
寄存證信函,為民法第95條所說的「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的一種,白話來說,只是把你想向對方說的東西,以郵局存證信函來當證明而已。解除契約,除非法律規定或是契約另有約定,不然原則上是要契約雙方合意解除才行,而不是單方就能解除契約的。
謝謝你阿,那我就寄信函去等對方告好了,我本來也是想說單方面解約好像寄不寄都沒效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05 22:57:00其實你也不用去信...沒太大意義。
作者:
rinatwo (無)
2020-12-06 16:14:00笑了 甲方得任意單方終止 乙方終止要賠五百萬 顆顆等他來告阿 求償五百萬 裁判費就要五萬了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0-12-08 07:54:00每次的對話請錄音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