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租屋後發現房子會漏水,之後長了很多小蟲,
(我租二樓,總共3樓,1跟3樓也有漏水)
詢問房東處理方法後,房東說用水煙式殺蟲,可是需要十二小時以上,
這段時間房東不負責我的跟貓的住宿費用,所以決定退租,
那時候以為因為是房子本身問題加上房東不負責住宿費用所以
退租時應該不會扣押金。
但是退租當時房東才講說未滿一年扣押金一個月,跟其他費用,
而這間房子看水電的方式很麻煩要拿梯子爬上去天花板裡面看,
所以我多繳了水電費5千餘元,但是房東也是沒退給我。
而且退租還要求因為有養貓(可以養貓)清潔費要附3500。
問題1:已告民事租屋糾紛,而房東戶籍在台北所以轉去台北地院,
而我住桃園,請問可以轉到桃園開庭嗎?
問題2:由於合約已遺失我用上訴內容提告會勝訴嗎?
需要自己舉證甚麼嗎?
問題3:水電五千餘元這個問題我可以提告房東侵占嗎?
還是有其他罰則?
問題4:養貓的清潔費3500實在太貴,但是當時這條有在合約上面我也有簽名,
可以要求只算1千清潔費嗎?
謝謝大家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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