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週四接近午夜12時,我家外面發生有兩台車起糾紛,前小黃後自小客車,當時聽外面狀況
是因小客車想停進去車格裡面而按一下喇叭,小黃則不理會,小客車第二次按喇叭幾秒後,
而跟小黃發生口角,若當下不制止,會被2人吵架而不用睡覺,憤而報警,小黃看到我報警
卻沒證據說我一天到晚沒事亂檢舉,我直接回說沒證據這樣會有毀謗,連警察來也還是第二
次毀謗,今晚20時前後,該小黃駕駛去港式燒臘店買東西還故意大聲說前後某樓怎樣的,甚
至還冒出若事後抓到直接打
問題:
雖然他未進行實質動手,但萬一有一天他真的對人動手情況下,哪種刑事可以提告?以及社
會秩序維護法是否同時違規?(因在第三人以上之場所),以及有無類似像家暴那種可以限制
誰禁止靠近之類的嗎?主要他個性不好,常會跟民眾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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