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六月剛買一台機車,不到兩天就被撞了。
我停在小巷白線外(很靠近白線)正腳架立起、人坐在機車上,結果被房東母親汽車
倒車撞到。當下沒有報警(因為對方是房東母親加覺得她會全賠)結果總價1850元
房東母只願意賠500。我就告上法院,後補報案之後上市公所
調解委員會結果調解失敗。說我要賠她汽車比較多(對方汽車很破爛),
又說是我撞他。之後去法院調解,對方沒有來,等下次開庭。
今天去了法庭,然後要求其他賠償,法官說無法理賠,
也就是除了車損外裁判費、計程車費、影印費、電話費那些都要自己吸收嗎?
另外,只有車損的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