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給了一份競業條款合約要求簽署,
看了條款內容後發現有蠻多不對等的要求,
例如當員工離職時必須要告知公司離職後去哪兒就職,
如果是和公司有競爭的情形時則必須要賠償公司"十倍懲罰性違約金",
但若員工離職時公司僅予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
並且合約中的附件有與公司競業的舉例,
但是旁邊有一段文字
"不在本附件中列名的但仍屬於本協議所述的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也屬於本協議中規定有競
爭關係的單位"
問題:
想請問1.這份合約是否能夠不簽
2.有沒有什麼情況不適用這份競業條款
謝謝大家幫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