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買賣汽車,對方開立車況說明沒撞到,後來交車了,發現有撞到過,有鈑金且對方也承認,和解時對方很沒誠意,所以未和解成功,現在想要提告,目前想提告民事,故意過失跟詐騙。
問題:
自己上網查詢資料,告過失感覺是一定有的,因為有開立車況說明說沒撞到過,但他的說詞是他忘記了,目前是有幾個他過失的時間點。
1.填寫車況說明的時候沒正確填寫
2.交車的時候也未告知
3.跟他反應有發現撞到時一開始還不承認
4.他現在的另一部車子在11月底也有撞到(我的車是10月購買的)
以上4個時間點只要他隨便一個時間點想起來,就可以跟我告知,但他偏偏就沒想起來
想請問故意跟詐騙要怎麼證明,他嘴巴不說他是故意的或詐騙就完全證明不了嗎?另外這樣子算輕微過失、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