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9.09/2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此次車禍事故為三台機車,
分為案一、案二(我)、案三。
我們都是直線上行駛,案一因要待轉而未在待轉區停等,案二(我)看到後減速時就被案三從後方撞上來,導致案二(我)滑出去機車去撞到案一的機車。
案一沒受傷,案二(我)左側稍微擦傷,案三左小腿一個小洞(2*1大小)縫兩針。
初判表寫
案一:違反道路安全 90-1
案二(我):疑似超速(我騎車速度50左右),違反道路安全 93-1-1
案三:違反道路安全 94-1
案三申請第一次調解,因案一未到,案三的家人開口說我跟案一都要各賠償55000(醫療費、醫美、醫材、修車)給她們。
我說並不是我撞妳們,而賠償部分,我也只是要醫療費用780元而已,而我的車損也只是後擋泥板斷掉,不影響行車而且沒關係。
後來因案三不斷重複要我賠償55000,我最後很生氣的說哪有撞人的還要求被撞的賠錢,就離席了。
第二次調解,案三帶來一位自稱律師的小姐,拿出一疊紙,有醫療收據、醫美估價單、醫材估價單、修車收據、精神賠償、工作損失,要求我跟案一各賠償15萬。
我無法接受為什麼第一次的金額跟第二次又會多了95000?那位律師小姐說沒辦法,時間拖越久對你本身就越不利。
她說我因為超速所以看到案一違規而減速導致案三從後方撞上來,是我的錯。
如果你沒有超速,那今天就不會賠償那麼多錢,並語帶諷刺說年輕人騎車就是要慢慢騎遵守規則。
因為我沒辦法理解這個道理,我就與案一無賠償和解。
後續調解委員說因為這次是第二次調解了,接下來就要看你們要怎麼走流程。
要離開時案三的律師就說會對我與案一 提過失傷害,到時候賠償金額就不是這樣子了...
六、問題:
為什麼案三撞我還可以要求我賠償15萬,那個律師是依據什麼來要求賠償的?
而且那個案三她跟我一起送醫後就離開去上班了,也沒有住院,事後我也有帶水果到案三家探望。
案三身體狀況也很好,就只是縫了兩針...
為了這次事情,一個月內請了兩次假去調解委員會...
我真的是因為超速看到案一違規待轉,而慢慢煞車害案三從後面撞我,就因為這個原因要賠償她們嗎?
真的對不起打字排版很凌亂,剛從調解委員會出來,內心很激動又無助。
15萬數目雖然不大,但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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