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前幾年外公跟外婆先後去世,名下有一棟房子。
因為我媽去世的更早,
所以一部分繼承權落在我跟我姊身上,
當時因為有人覺得我們沒資格分,所以在財產分割的情況談不攏,
變成了20幾人公同共有的情形。
回到現在
過了好多年,他們想賣房子找上門來,都找好買家談好價格,來問我們的意見。
問題:
1.對方表示就算我們不同意也沒差,他們大多數人同意就可以進行買賣,
只是屬於我們那一份的錢會到法院去,這是正確的嗎?
2.地政是跟我說要交易的話都要先完成分割的動作,
可是對方說分割之後在交易太麻煩,他們希望在年前可以完成交易
說可以直接跟買方交易簽約,這會比較有風險嗎?
3.在謄本上寫的公同共有一分之一的情況下,是否就沒有大小之分?
每個人分多少只能用協議的嗎?還是會按照外公小孩的人數直接平均呢?
4.假設都談好了要去現場簽約,對方人數眾多,代書也是對方請的,
我要注意什麼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或是說我也需要請一個代書去現場比較好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因為事發突然,對方又催得很緊,
內容可能有點混亂,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