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7/5 因某商家騎樓鐵釘露出,我的腳遭劃傷
店家不予理會,故提告過失傷害
但當下無法知道要告誰(店家與樓委會與房東都再推託責任)
本來有詢問相關法律背景人員,是可以不指定告訴人,可由警察調查在來將關係人提告
但筆錄的時候,在警察的引導下,我變成只告商家(法人)
當下想說就算最後商家不起訴,我可以再提告他人
但警察的效率.....
就在過了五個月的最近才轉交地檢署,所以我怕離6個月追訴期也只差兩個禮拜
等判決出來就已經過了6個月追訴期,理論上無法再提告了
問題:
所以我想問
目前我可以再告其他人嗎? 我還可以告誰? 因劃傷的地點很肇責歸屬模糊,騎樓可能算公
有地?
如果提告他人後,第一個告訴對象判決也出來,我也接受後,後續提告部分要怎處理?
分開告與一起告有差別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