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qazbruce (X)》之銘言:
: 我去年六月剛買一台機車,不到兩天就被撞了。
: 我停在小巷白線外(很靠近白線)正腳架立起、人坐在機車上,結果被房東母親汽車
: 倒車撞到。當下沒有報警(因為對方是房東母親加覺得她會全賠)結果總價1850元
: 房東母只願意賠500。我就告上法院,後補報案之後上市公所
: 調解委員會結果調解失敗。說我要賠她汽車比較多(對方汽車很破爛),
: 又說是我撞他。之後去法院調解,對方沒有來,等下次開庭。
: 今天去了法庭,然後要求其他賠償,法官說無法理賠,
: 也就是除了車損外裁判費、計程車費、影印費、電話費那些都要自己吸收嗎?
: 另外,只有車損的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 謝謝。
開庭額外費用要自己負擔?
我都花超過三千了只為了1850?
沒其他法條可以用嗎?
裁判費要看法官也太鳥了吧 我勝訴耶還要付1000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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