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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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沒報警,現場已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沒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一條較為擁擠的路上,對方要轉進小巷未打方向燈,我從後方撞上他,我車倒了,對方沒
有,因事發突然,我也沒注意撞擊點,只看到對方把車騎到小巷裡停好,似乎也沒有要理我
的意思,後來我只好把車牽起來騎到旁邊,然後對方看我過去才走過來,對方說他忘了打方
向燈,對方說不然要叫警察,我說車禍現場都破壞掉了……後來互留電話跟line後就各自離
開了
六、問題:
請問這樣之後對方還能提告或是有後續動作嗎?我人沒事,車子應該小擦傷而已,對方車子
看起來也沒事
我需要主動跟對方聯絡說和解的事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