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9/7/1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僅我受傷 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 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皆有 對方僅強制險 強制險尚未申請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從路邊衝出來要左轉 我方直行 看到對方後急煞摔車 無碰撞
初判表上說明無法判斷 無另外申請分析
六、問題:
初判表出來後因個人原因想說不必要追究太多就先在調解委員會和解了(約去年8月底)
但受傷部位(腳)仍在就診 和解書內也有著名僅車損財損部分
腳一直都有持續看診 不過感覺沒什麼改善
但因為過兩個月後腳依然疼痛難耐因此換家醫院看診
才發現腳有脫位骨折的現象(去年9月診斷出來的)
因為個人不想延畢而拖到現在才開刀治療(期間都有回診拿止痛藥)
因為開刀有不少自費項目且強制險不敷使用
想請各位大大醫療費用與照護費用是否能和對方追究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