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個人欠我一大筆錢,他先開了兩張本票給我,說因為他的財產被凍結,等到案件結
束,能夠依照順位分配他的財產。
再本票裁定未下來的時候,對方又說他原本居住的房子,是他購買的,但是登記在他堂姐的
名下,要我先拿一筆錢給他,讓他請代書去國外申請購買證明。有了購買證明,對方不歸還
房子,就可以打民事訴訟或是提告侵占罪。我說你之前的錢都還沒處理好,還是先不要好了
,對我沒有保障。
對方遂說,他可以開屋主名字的本票給我做擔保,如果對方不承認,就可以去強制執行,我
覺得他說的話,應該是真的了,所以交付一筆金額給他。
對於債務人開他人名字的本票給我,我應該提告詐欺嗎? 還是怎麼做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