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236-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I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II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九十一、(告訴之代理)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受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刑訴法二三六之一)抱歉!手機推文,上面排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