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個月前買了中古車,在交車時發現變速箱有聲音。因為急用車,所以只在交車合約上註
記這件事,賣方一個月內負責修繕,就交車開走。
事後過一週,變速怪怪的但還能開,賣方幫開去給人檢查,說能修,這4萬他負責就好。
因為我想要換一個,自己開去讓別人檢查,這家說可以換,要8萬。
我和賣方說他給我4萬,我自己找人換,他說好,但錢要修好後看到收據才給我。
我的修車廠,拆了後,說車有改過,新的換不上去。也沒收錢。
再回去找賣家,說我這不行,還是讓他來處理吧,他同意,他找他原本說能修的修車廠,結
果拆開說內部太慘了,不能修。他找二家都這樣說,他也沒花到錢,而且已經裝不回去了。
我再去找原廠,原廠說換一個全新的,保證一定可以換好,報價9.9萬。
現在我要賣方過來付9.9萬。賣方說我當時說要換時(一開始他說能修時),我就同意他只
付4萬,所以他只願付4萬。
我主張,我說要換,但不行,才又回到你的處理方法。又原廠說可以修,且交車有註記變速
箱有異。應該是賣方要全額負責才對。
請問這樣的主張有暇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