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月路上開車時與對方發生糾紛,4月已先開過第一次刑事偵查庭但對方沒來
當時檢察官說會安排和解待後續公文通知,而現在已過二個月了沒有消息
打電話過去詢問書記官回答對方無回覆,要等對方也開庭偵詢,但現在疫情期間也不能開庭
問題:
1.因為已過二個月了詢問書記官還須要等多久,書記官回答她也不知道,只能一直等下去
想請問這段期間最多要等到多久(問了書記官,她只說要我繼續等
2.因為對方無回覆感覺態度消極,不想和解了,請問能撤銷和解意願直接跑後續刑事流程嗎
(記得刑事案件送偵後續是由檢察官處理,不過當初偵查庭時檢察官有詢問過是否有意願跟對方和解,我回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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