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21/02/0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我方機車摔倒滑行大約五公尺膝蓋腳踝擦傷, 當下救護車現場簡單清理傷口,
並無送醫, 我方於當日警察做完筆錄後, 自行前往醫院急診並開立診斷證明書
膝蓋擦傷相當深, 到目前接近半年仍有刺痛感且疤痕巨大
對方為高中生腳踏車騎士, 慢速原地跌倒, 救護車現場簡單清理傷口並無送醫, 後續
不知有無自行前往醫院驗傷
對方傷勢輕微(並未滑行摔倒), 且腳踏車損傷只有倒地側握把橡膠磨損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 路人協助報警, 現場未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機車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 有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為腳踏車高中生, 無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警局初判表尚未出來, 附上現場圖: https://imgur.com/iBvGwxH
我方為A車, 經過路口時騎在靠近道路中線直行, 對方腳踏車在前方外側, 到路口時未看
後方直接左轉, 我方為了閃避往左方摔倒往前滑行, 與腳踏車輕微碰撞, 腳踏車在原地
倒地未滑行。筆錄當下對方有承認轉彎未看後方, 我方之行車紀錄器也有留著並交予
警方。
六、問題:
我方第一時間有通知保險公司(我理解第三人責任險以及強制險皆為理賠對方), 保險公司
有嘗試聯絡對方但皆未聯絡上, 我方後續並無與對方聯絡。保險公司表示對方為腳踏車
無保險, 因此我方之車損、醫療、後續除疤療程方面之賠償需靠對方自費賠償, 建議不要
私下和解, 應向申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到時候保險公司專員會一同到場處理。
Q1: 我的理解為:保險公司會負責對方提出之賠償部分(因為我有第三人責任險), 而我方
之損失賠償需由我方自己提出, 保險公司專員只能以中立立場在場聆聽,
請問這樣的認知有誤嗎?
Q2: 保險公司已向警局申請初判表, 但目前尚未有下文, 請問這種情形在調解當下會建議
如何與對方談賠償比例呢?
目前已於六月底向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但由於疫情三級警戒關係, 區公所
之調解為全數暫停, 須等到解除三級才會開始排程累積一大堆的調解... 因此照目前情況
來看, 最後調解排定日期超過刑事半年追訴期8/7之可能性相當高。
我方態度: 由於對方是高中生, 也不是8+9類型, 我方所提出之賠償皆為實際有單據
之修車費, 醫療費用, 以及醫美診所實際開出之報價單, 並無另外提出精神賠償。但事發
當下對方家長到場有嚷嚷著"腳踏車又沒有後視鏡,轉彎要怎麼看後面啦?"之類之言論...
有些擔心, 因此還是希望能保有刑事追訴權以防調解破局而後續對方消極處理。
Q3: 假設區公所之調解排定時間已超過事發半年, 到時如果調解失敗是否還能夠移送
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呢? (不知道是否只要在半年內向區公所送出調解申請即可?) 或是
這種情況, 會建議半年到期之前, 先去向警局提出告訴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