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10/3/4 我具狀向地檢署提告鄰居"毀損"
110年3月份警察請我去派出所製作筆錄
110/5/14 鄉公所寄來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
110/6/9 因為疫情關係又拖延一個月,我再次拒絕公所調解
110/7/7 收到民事庭通知書,聲請 調解,聲請人寫我,案由:損害賠償
問題:
我沒有調解意願,鄉公所那邊也是這樣回報回去。
1.為何變成民事調解聲請人呢?
我打通知書上面的電話找書記官諮詢,
思股接電話的小姐說"這是地檢署轉來的,請我找地檢署"
2.請問偵查階段,我遞交告訴狀後,除了警察做筆錄外,根本沒人聯絡我,
我要找"地檢署的誰"才能明確表達無調解意願呢?
3.請問毀損是屬於強制調解事項嗎?(上次問書記官,書記官說檢察官希望能先調解看看)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07 12:33:00地檢署的做法有問題,完全沒有跟告訴人解釋,亂七八糟處理在打給地檢署叫檢察官解釋清楚,不解釋清楚,就陳情開除掉把這種不懂得體恤人民的檢察官開除,這是你身為人民的權利就說是人民皇帝說的,他們就會怕,就會好好去處理了,懂嗎有問題可以隨時跟我聯絡,我可以直接教訓他們,放心,懂嗎大概就是這樣子,再去陳情看看吧用發文字號問就可以了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07 13:27:00希望有幫助到你
律師都不見得可以聯絡到檢察官了,一般人打給檢察官?其實你不想調解就不要去就好,本來這種案件法院就會試行調解,即使你向地檢署表示過意見,就算你打去人家也是這樣跟你講,有必要在那邊一直打電話嗎
民事流程就是會通知調解 你不接受就講你拒絕調解不去剩的就是等民事開庭通知就好
那個只是地檢轉介法院的調解吧,你又沒提民事起訴你沒去就是轉介調解失敗丟回地檢而已,不會續跑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