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10/3/4 我具狀向地檢署提告鄰居"毀損"
110年3月份警察請我去派出所製作筆錄
110/5/14 鄉公所寄來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
110/6/9 因為疫情關係又拖延一個月,我再次拒絕公所調解
110/7/7 收到民事庭通知書,聲請 調解,聲請人寫我,案由:損害賠償
問題:
我沒有調解意願,鄉公所那邊也是這樣回報回去。
1.為何變成民事調解聲請人呢?
我打通知書上面的電話找書記官諮詢,
思股接電話的小姐說"這是地檢署轉來的,請我找地檢署"
2.請問偵查階段,我遞交告訴狀後,除了警察做筆錄外,根本沒人聯絡我,
我要找"地檢署的誰"才能明確表達無調解意願呢?
3.請問毀損是屬於強制調解事項嗎?(上次問書記官,書記官說檢察官希望能先調解看看)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