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請問一下
收到一封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執字的公文封
但收件人卻不是住在這邊的人
我們也不認識收件人
本來還以為是前屋主的人(因為跟前屋主同姓)
但輾轉通過仲介跟前屋主確認
前屋主也說不是他們的人
打電話去台中地方法院
問說如果沒有收件人
信要怎麼處理
法院回答就退件請郵差帶回就好了
所以真的這樣就好了嗎?
當初因為是怕收信人雖然是不存在的
但想看內容是不是跟家人相關(怕是新的詐騙手法)
但收下信後就又後悔了
因為覺得不能隨便打開別人的法院相關信件
問題:
所以想請問這次事件
我只要把信退掉就好了嗎?
會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另外去年底買房之後
把戶籍遷進來時
確定戶遷裡沒有這個收信人
這段時間戶籍騰本也沒有外借
所以不會有人遷戶籍進來
那為什麼法院會把信寄到我家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