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大師好
請教一個案例
甲民國94年死亡
其繼承人有繼承財產
當時並不知道甲有積欠銀行債務
繼承人戶籍從出生至今皆跟甲在同一地址,無遷出戶籍過
後於104年收到某資產管理公司『平信』並以甲為名義寄來的催繳通知
當時繼承人以為是詐騙集團故不理會
之後再也沒收到任何有關此債務的信件
也無收到被法院通知被起訴之類的文件
也無收到支付命令或被強制執行之類的文件
今110年收到某銀行以甲之繼承人為名義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盡速還錢不然要提告
問題:
一、甲之繼承人於被起訴時,是否可以以時效超過15年為由時效消滅來抗辯?
二、時效中斷的幾個方式,『請求』,104年是以甲為名義寄來的催繳通知,
是否因為甲已死亡,變成無效請求,不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即便有生中斷的效力,
但甲之繼承人於這幾年間皆無被起訴,是否仍然代表請求無生中斷效力?
還是說起訴已死亡之甲,並拿到確定判決的債權憑證就發生中斷效力了?
聽說每五年更新一次就能一直中斷?
對於中斷在實務上的認定不太了解
有大師懂這塊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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