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一、事情過程
今年住家整戶裝修,裝修期間遇到樓上漏水造成我們有壁癌的狀況,期間請里長跟裝修師
傅協助聯繫屋主,但屋主態度不友善且覺得他要賣掉了也沒差,所以拖了三個禮拜左右。
之後聯繫到樓上的原始登記人並告知目前屋主不修繕的情況,隔日屋主早上才跟我們聯繫
,說沒有收到任何我們找他們討論修繕的資訊,但我們傍晚已經寄出存證信函。
屋主聯繫我們當天即約那週進行檢測,然當天檢測單位要求雙方簽署工作日誌,即甲方為
樓上、乙方是樓下,我們已經簽名但樓上不配合簽名。
二、檢測過後對方回覆存證信函提
https://i.imgur.com/tciQwB1.jpg
三、私下協商
1.我們告知對方希望依照雙方都方便的方式儘快解決,並提出給予對方一個月的修繕時間
,但對方回應他們不是專業廠商且現在要全室裝修,因此要評估並派工班,無法回覆我們
可以完成修繕的日期
問題:
1.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間內完成漏水修繕?提出修繕期間也要三個月以
上是否合理?
2.依照目前情形屬於談判未達成共識,再來是否直接走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庭?
3.因為我們有透過很多人一直聯繫屋主,也親自致電但的確沒有得到屋主回覆,最後才用
傳訊息的方式,是否有構成不實指控?
有在法律版詢問,但之後才發現法律生活版,也無法自刪文章,造成重複詢問請見諒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或
站內信提供存證信函及對話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