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十一月中下旬已召開第一次偵查庭,原本是有條件不追究賠償、追討金錢,檢察官?(對
不起我忘了是誰)也說雙方可以庭後商討和解事宜,如果有需要補證,要在期限內寄達,
當天陳訴的內容(證詞)也有畫押了。
1.已在期限內補證寄達地檢署
2.尚未收到第二次偵查庭或(不)起訴書相關文件
問題:
告訴人(我方)現在不願意和解,並要追討全數金錢。
1.是否要向書記官詢問處理方式
2.是否要填寫陳報狀告知,告訴人決定不和解,以及證詞變更。
3.還是等下一次偵查庭、法院或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