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悠遊卡遺失 載具問題

作者: u0151032 (fufu)   2022-02-02 12:20:46
事實經過:
悠遊卡遺失被撿走拿去使用
在原主還持有此悠遊卡時
就有綁定發票載具自動對獎
撿走悠遊卡的人拿他去消費
但發票存在悠遊卡內
發票中獎了
政府系統把中獎金額自動歸戶到原載具帳號中
問題:
這樣丟失悠遊卡的人有侵佔發票的疑慮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2-02-02 13:15:00
主觀不法在哪里?
作者: u0151032 (fufu)   2022-02-02 13:31:00
因為發票應屬於有消費行為的人,但載具持有者領到發票中獎的錢,所以才想問說,撿走悠遊卡的人能主張中獎發票是屬於他的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2-02 13:42:00
所以他要承認撿走別人的悠遊卡 還拿去消費的意思?
作者: u0151032 (fufu)   2022-02-02 14:36:00
如果今天中的是一千萬,或許撿走的人就會承認?
作者: poikz (yuan)   2022-02-02 19:46:00
悠遊卡要花錢買 是屬於有價物 撿到卡佔為己有 就先吃上侵佔遺失物罪 再來 原主沒有侵佔問題中獎發票是以持有人為獎金得主 如果是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且該載具有綁定帳戶或其它支付工具 以便匯入中獎獎金者以該帳戶或支付工具的所有人為獎金得主撿走悠遊卡並拿去消費的人沒辦法主張中獎發票為其所有
作者: chinaeatshit (我愛台灣!中國吃屎!!)   2022-02-02 23:14:00
法律這種東西一碼歸一碼 他侵佔是事實 你不當得利也是事實 差別在主觀犯意而已
作者: poikz (yuan)   2022-02-03 03:01:00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5 條: 中獎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以持有人為中獎人。白話講就是認券不認人 發票上面沒寫他的名字就不是他的再來 對方如果主張這是不當得利 要求返還中獎金額 也有困難因為民法180條 是不得請求返還條款 法律不會保護不清白者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 就已經構成侵佔遺失物罪了 後續拿去消費衍生出中獎發票 好意思叫卡片失主吐出來?法律如果對本身不清白者給予保護 那不就形同鼓勵犯罪?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不得請求返還 這裏的『不法之原因』一般是指有悖公序良俗撿到別人的卡片不還算不算有悖公序良俗?自己可以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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