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家人傳圖片給我
說我被當作詐欺案證人 要出庭作證
但我不是詐騙集團阿
我想起去年10月 有個刑警跑來我住所
問我認不認識某某某 說要查詐欺案
我說不認識 他就拿張單子給我簽名
讓我聲明 我不認識那人
重點是 他要找的住址
是4樓 而我是5樓
因為這棟建築共5樓
1樓是出入口 2樓是樓梯轉折平台 無住戶
345才有住人
所以只有三戶
那位刑警 可能無視了2樓那個轉折平台
把這棟建築物 當成只有4樓吧
所以身處最高樓的我 就被當成4樓(但我其實是5樓阿)
我當時簽完單子 也有告訴刑警
說樓層要再確認一下
也告訴他 外面信箱 明明就有5樓信箱
所以身處最高的我 是5樓才對
他有說要再去看看
(事實有沒有看 我不知道 但應該沒有吧)
問題:
我判斷這個證人案
9.9成就是這個烏龍了
請問這種事在法律上常見嗎?
我這種被找錯的證人(對官司無任何幫助)
去了可以領多少證人費、車馬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