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558號
內容:中央警察大學110年5月6日校鑑科字第1100004068號 槍枝鑑定因該是性能檢定法每
個步驟都要完成 才符合完整的證據 法官發函說colt.25槍管內徑過小6MM可否填裝子彈順
利完成上膛, 鑑定人神邏輯中央底火手槍 填裝邊緣底火子彈, 槍枝鑑定做半套~竟然發
函法院 可填裝 待擊發。 法院認定:依前開鑑定結果,足認扣案之上開改造手槍1支結構
完整,確屬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無誤。 觀其鑑定之經過及認定之依據,咸
符合專業鑑定之要求,無未盡確實或欠缺完備情事,業如上述,且本案事證已明, 被告
請求鑑定機關再予說明,核無必要。 拜託一下2種子彈打擊底火位置不同 ,也敢說是適
當型式子彈。陳情人上訴要求法官發函請鑑定人釋疑均被駁回。陳情人交互詰問權益受損
, 也等於剝奪了被告在法庭上以交互詰問,檢驗對己不利鑑定的機會。 使用不同形式子
彈也不做打擊底火試驗。 這樣判刑5年2月是否太過粗殘?是否合情合法?
問題:
中央底火手槍 裝填邊緣底火子彈鑑定。算適當型式子彈嗎?
槍枝鑑定 使用性能檢定法,卻未依照性能檢定的內容完整去鑑定。 證據力是否薄弱?
上訴要求法官發函請鑑定人釋疑均被駁回,交互詰問權益受損 。法官這樣有瀆職嗎?
使用不同形式子彈也不做打擊底火試驗。怎能認定可擊發有殺傷力?
非常上訴被駁回我還能用甚麼辦法自救?
懇請大家幫幫我,有好的方法請寄給我,111年4月20日我要入監服刑了 S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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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