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之前購買了一款有瑕疵的耳機,
在訴訟之後,法官判決我得以解除合約,並且退還全部價金。
而被告要求我要給付他近乎原價的整新費,並且歸還耳機。
我因為覺得整新費太不合理,
因此尚未歸還耳機。
被告目前提出民事異議訴狀,
要求撤銷我之前申請的強制執行。
問題:
1、請問如果我在開庭之前歸還耳機,那開庭還有意義嗎?
2、對於強制執行這件事,是我要先歸還商品才能執行嗎?
3、如果我在開庭當天歸還耳機,那開庭是否會被撤銷?
4、此案件是否可以要求移轉(目前在民事異議訴狀當中為被告),到我所在的縣市進行開庭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