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去前女友經營的餐酒館找她討論債務問題,當下情緒有比較激動,因還有感情糾紛,
她擋住玻璃門但我還是進去了,進去後她一直叫我出去,我只顧著問她債務什麼時候要
解決,然後她現任男友就在旁邊對我叫囂,我也激動的對他回了幾句,但我沒有挑釁他,
也沒有做出要攻擊任何人的姿態,然後現任男友突然用右手臂勒住我的脖子把我壓在地上
,倒地過程中我頭撞擊到吧檯,後來又順勢撞擊到地面,他就這樣右手勒住我脖子,左手
壓住我的頭,身體也壓著我後背,我有掙扎但無效,掙扎過程沒有對他造成傷害,
他還一直喊著你不要動喔你不要動喔,時間大概持續2~3分鐘,直到警方到場。
我身上有多處擦傷及瘀青,頭部撞擊處有腫,基本上算小傷
對方店裡有監視器,我這邊應該也有機會請到證人
問題:
1.事發地點是餐酒館一樓,這是一棟四樓透天,一二樓營業用,三四樓居住用
前女友跟她現任男友及另一名友人共同合租此棟透天,餐酒館負責人是那名友人,
但他們三人都有出資,
目前他們對我提告侵入住宅罪,是不是一定會成立?現任男友非負責人這塊可以運用嗎?
2.整個事實經過,我若對他提告私行拘禁罪,條件足夠嗎?或是還有其它法條能夠提告?
3.昨天我也已提告傷害罪,若是私行拘禁罪條件足夠,或是還有其他法條,我該如何做?
再去警局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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