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11011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騎機車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第三人,對方只有強制險,我方已聯絡保險公司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想請問一下,雙方是在無號誌的T字路口擦撞,雙方都在轉彎時發生擦撞,我開車對方騎車,對方倒地有受傷,可是對方有酒測0.09
六、問題:
請問這部分到時候可以依照他有酒測跟法官講嗎?原本很有誠意跟對方和解,過失傷害我認了,只是剛剛對方居然說他昨天摔倒(1110523),說醫生說是車禍連帶關係,所以他跌倒算這次車禍的,這跟車禍時已經相差快五個月,這也要跟我要錢,聽到之後火整個起來,雖然保險公司這邊可以賠錢,可是如果真的上法院的話可以提出他有酒測值這一條嘛?(雖然不到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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