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 依照勞動部,私立學校編制外純教學老師並不適用勞基法。
2. 我簽的是兩年合約,無教師證,保勞保
3. 工作內容含科目教學和導師,每天上下班均打卡,工時超過40小時。
4. 目前想比合約早一點離開,但不知道是否應繳違約金。
5. 經查,學校勞退和健保的級距皆是高薪低報。(報底薪沒報全薪)
問題:
1. 學校是否有義務幫我保勞保和提撥6%勞退?
2. 若勞退和健保高薪低報,則是否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預告提前結束合約?
又,若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是否可憑非自願離職證明拿資遣費?
3. 若不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則可否依其他法源,以高薪低報為由,提前結束合約?
所謂「不適用勞基法」,經詢問勞工局,是指工時和請假不適用。
但有上班、非公保、非軍人,就該保勞保,而一但保勞保就該提撥勞退。
我的問題是,若勞退健保級距高薪低報,是否符合勞基法的「違反勞工條令」,
即使私校編制外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勞工局表示,保了勞保即為「勞工」或「約聘」的資格。
再加問:
4. 若為「勞工」或「約聘」資格,是否可依照工作內容性質,主
張和學校應為「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換句話說,應為「勞工」身份?
同樣,這部份會不會因為「編制外老師不適用勞基法」就通通不適用?
5. 若和勞基法毫無瓜葛,那只能用民法保障嗎?若為民法保障,
高薪低報部分是否能為提前結束合約的籌碼?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