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2/05/04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 腳踏車 頭部外傷 身體多處挫傷擦傷 有驗傷
對方 重型機車 沒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
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https://imgur.com/jL3D0py
https://imgur.com/vNbYxOG
前車腳踏車要左轉
後面的機車撞上來
還好力道不大,傷勢請半天假即可
雙方皆無車損
對方第一時間打給警察
六、問題:
醫藥費500(有收據)
衣服磨損破掉500
請假+全勤3000(有合約)
兩週上班交通費約300*10=3000 (沒有公車和大眾交通的地方)
想跟對方談和解7000
但他一開始說6000
後來又說諮詢人+堅持我沒有左轉手勢+我是前車所以應該我責任大
最高付5000,含保險公司幫忙付的醫藥費
調解委員說我們可能5-5/7-3/3-7
並因為是小車禍
盡快和解
原本6000覺得ok
但對方堅持最多付5000
我倒沒那麼在意金額 重點是,我真的錯很大嗎??
如果提告可能會?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