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朋友家發生兩件事情
事件一
我們社區管委會近日公告了一項規定
表示大門前的迎賓車道(避車彎)限停30分鐘
每超過30分鐘,罰款150元
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可連續開罰,無上限
事件二
管委會在某住戶的平面車格前
畫了一個機車車格供住戶抽籤使用
然而此機車車格很靠近該住戶的平面車位
嚴重影響該住戶車輛進出
對管委會反映
他們表示:你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擦傷了
問題:
事件一
管委會有權力對住戶罰錢嗎?
此公告並沒有經過區權會議同意
自然也沒有在原有的住戶規約之內
且對外公告上寫的是罰金
實際上開出來的收據是停車費
我上網查詢的結果
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5126/
管委會只能管,不能開罰
要能開罰,要經過全體住戶同意
或至少區權會2/3出席,3/4同意
且寫入住戶規約之中,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認可
問題是這篇文章是101年的
距離現在時間較長
擔心後面法律有所更動
其次
假如管委會目前的公告是非法公告
請問住戶有甚麼方法可以反制?
還是只能任由管委會開罰?
事件二
我印象沒錯的話
停車場的使用執照有明載停車格的數量
因為有消防安全的問題
所以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
只是一時半刻沒查到
我的問題是
我的印象是否正確?
如若正確
是否可以由此來主張管委會自行劃定車格
是違法行為?
後續的法律救濟應該要如何進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