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2021年11月時,被員警舉發違規,其開單原因為顯有影響交通,自認並無違規,於2021
年12月以掛號郵寄提出申訴,迄今未獲原處分機關回覆申訴內容。於2022年2月有致電桃
園交通裁決所,確定有函文原處分機關,尚待原處分機關回覆。
問題:
1.原處分機關迄今未回覆申訴,可否援引訴願法第85條的精神,原處分機關3個月未回覆
,原處分機關失職,故原處分(罰單)失效?
2.如無法援引,有其它相關法規可適用?(因自認為限制民眾30日內不服,可提出申訴,
但未限制行政機關的作業時間,甚為不公平。)
3.有無其它作法可引薦,罰單卡了半年,好想趕快結案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