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周日有租客來看房,看完後也談好條件,
並且在當日給付一個月房租,並約定搬入後會給付兩個月押金
租約上也明定會提供的設備跟家具
並且也確認不要的東西我會清走
所以也在當天完成簽約,
但今日臨時說要提前入住(並非在合約內)
同時也要求原本談好的家具全部清空
並且要求更換新鎖
問題:
想請問因為對方簽完約後要求的東西都跟原本講好的不同
家人也覺得對方怪怪的
本來打算跟對方重新簽約
後來想想不太想租對方了
這樣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因為合約是7月多才開始
問過朋友說還未開始履約,可以退租金給對方,就不租對方
不曉得這樣是否正確?
這樣算毀約嗎?
畢竟對方簽完約後要求的東西我也覺得不合理無法配合
想請各位專業的大家解惑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