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於110年預定要開設汽車檢驗線,需要專業證照,徵求員工受訓,因受訓費用要16000元,所以跟受訓員工簽訂2年契約,從111年1月到112年12月,但是在受訓前即停止開設檢驗線,因已繳交費用仍叫員工去受訓,考取證照後也無相關之薪資成長及公司也沒打算使用此張證照
問題:
我於111年8月找到更好之工作,相關工作內容也與前公司不同領域,請問是否要賠償前公司費用,又如果要賠償費用是否只要訓練費用及伙食交通費用即可?還是連受訓期間的薪資也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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